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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我不再怕你!快递运单陷阱条款十大法律问题的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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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我不再怕你!快递运单陷阱条款十大法律问题的分析(4)

8、再论签收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在签收的环节中还是有很多问题的,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代签收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奔忙的时候,不可能为了一个邮件整天等候在收件地址,代签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需的,但是代签收也产生了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一些快递公司在签收审查方面做的不够规范。例如前些日子一些好友用快递往本人家中寄快递运单以供笔者研究,快递送到家时,本人不在,是我妈妈签收的,但在此中快递公司从来没有要求我妈出示身份证,这就是快递公司的一个过失,如果签收的人冒用我妈之名,则可导致邮件丢失。一些寄件地址是一些单位,在这些单位中往往有收发室,这些收发室人员在代为收件的时候也会产生很多问题,首先这些人不会很好的检验,其次容易产生物品丢失。怎么来解决代签收问题呢?笔者建议在运单中可以增加一个亲自签收条款,如果收货人认为货物相当重要,可以委托托运人在亲自签收条款中打勾,快递公司必须亲自送至本人手中,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收件人承担。

9、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家还是买家承担?

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这也是各位店家和买家关心的问题。如果当时人双方有约定就按约定,没有约定就按法律规定处理。在论坛社区我看到过对这一问题在没有约定情况下的多种处理方法,有人认为由买家承担风险,风险至卖家货交第一承运人(快递)时转移。有人认为是在收货人签收时才算交付,风险才算转移。本人还是比较赞同后者的看法。首先我们来认识民法上的一个概念“交付”,一般来讲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都随着风险而转移,那么对于网络交易来讲什么时候算是“交付”这是分清责任的关键。是货交快递算交付呢?还是快递将货物交至买家算交付?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合同法的两个条款: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时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结合淘宝网交易的实际情况,本人不认为买家和卖家对交付的地点没有做出约定,相反每个买家都会在快递运送的地址作出说明,所以按照141条,卖家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在快递将货品交至买家,此时风险才转移。其次,运输合同是卖家签订的,快递公司是卖家选择的,相关运单票证都在卖家手上,比较方便索赔,所以将运输途中的风险配置给卖家,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10、对快递公司运单格式合同的性质的认识及其规制

前文已经说过,快递公司运单是一张格式合同。限于篇幅,我们在这里简单的分析一下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由于格式合同不容另一方修改,另一方只有全部同意或全部不同意的权利,所以在处理格式合同不能简单的按照一般合同的方法来处理。各个国家在处理格式合同都有所特别规定,我们国家主要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⑴、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⑵、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具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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