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bbq 2007-3-21 18:56
快递,我不再怕你!快递运单陷阱条款十大法律问题的分析1
快递运输作为网络交易中的重要一环,是每个网络商家必须要面对的,除非你的店铺只是卖游戏点卡。但是现在我们的快递还是有很多的地方不规范,对于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也有许多不平等的条款。下面我将对各家快递的运单条款做一个分析,以期帮各位店家理清思路。本人依据手头的八家快递公司运单,他们分别是:宅急送,顺丰速运,天天快递,中通速递,申通快递,快捷速运,圆通速递,中国邮政ems
1、 运单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条款
比如申通规定“申通快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逐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内容,并受法律保护。”又如快捷快运规定“本委托单为快捷速运网络专用,本运输和约条款为本公司与寄件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只要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在填写完毕之委托单上签字或盖章,或将寄托物交付本公司、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其雇员、代理人、分包人(无论是否在本委托单正面签字、盖章),则表示寄件人授权本公司为承运人,即被视为已明确理解和同意本和约的各项条款,接受本委托条款的约束。
分析
这个条款往往在运单的前部。这是快递公司对这些条款的合同性质的确认,以后双方发生纠纷都必须按照运单背书条款来解决争议。且快递公司往往把运单定性为债权凭证,规定往往不能转让,以规避合同相对人不确定的风险。这是符合交易习惯的。快递公司还会规定合同的使用范围,如上述条款中包括寄件人和代理人。比如店家委托他人办理托运,合同虽然不是店家签订的,但解决纠纷时该合同也同样适用店家,根据代理关系,上述条款也是合理的。但上面快捷快运扩展合同适用的条款却是很有问题的。当托运人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时,即默认背后书条款适用于托运人,无论托运人是否明了背书条款,这个扩展运单适用的条款很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快递公司在这时候规避了向托运人说明合同条款的义务,作为格式合同的起草者,有这样的法定义务。笔者将会对格式合同做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在笔者看来就这款扩展适用的条款是无效的。同时笔者也在此强调一下各位店家必须仔细阅读条款。
2、托运物品限制条款
托运物品限制条款如申通:发运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送的物品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够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志的物品。再如顺风速递:本公司不予受理运输的托寄物包括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寄的刊物、首饰……及一切法律禁止邮寄的物品
分析
此条款众多快递公司表述方式不同,有概括表述如申通等,有列举+兜底表述如上述顺风快递。各家快递公司对托运物品的限制不同,所以各位店家必须清楚限制条款。有的快递公司不受理信函如顺风、天天快,快捷速运等。私人信函是受法律保护的,私拆信件是犯罪,而很多快递公司为了运输的安全,都保留了开拆检查的权利。还有的快递公司对寄件的总报价进行了限制,比如申报价值每单在5000元以上快递公司便不予受理,这是快递公司对自己的保护。在这里托运人就存在这样一个风险,当快递公司对寄件造成损害时,可能会以该寄件不属于承运范围来抗辩。为此建议各店家必须准确申报自己所寄的物品,即使将来快递公司以此为理由抗辩,其也会因为审查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自己寄件进行合理的包装,如果托运人因为包装的原因或申报不实,因物品属性对快递公司造成损失,托运人将对此承担责任